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缩写为CBMF。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己任,搭建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践行“宜业尚品、造福人类”行业发展新目标,助力行业、企业实现生态化、数字化、智能化、国际化、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发展,服务人类健康美好生活需求,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根据战略、规划界定出阶段或年度达到的目标与实施措施;根据行业、产业发展业态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规划的相关内容,对战略与规划的实施都有路径和支撑点,对行业关键问题与瓶颈攻坚要有具体有针对性的举措并着力组织本行业、本产业实施。
(二)根据行业、产业发展和调整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积极协助和争取政府部门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和有利于补短板的各种扶持、支持政策,主动制定各产业鼓励、限制、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产品目录,推动结构调整;适时组织本行业的企业“走出去”,推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一并发展。
(三)制定、修改与提升标准,要围绕“去产能、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创新提升标准,运用国标、行标、协会团体标准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快新兴产业、高端产品的发展,尤其要加大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与实施,提高标准自身的水平,提高标准制订过程的时效性,实施执行的有用性,用标准引导与推动行业,产业转型升级。
(四)创新驱动,全面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组织行业力量瞄准世界领先技术,组织对关键产业、关键技术和行业、产业发展的瓶颈开展研发与实施攻关,带动行业、产业向世界领先看齐,向高端发展;主动组织已有的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带动行业、产业的发展与提升,带动科技成果规模经营;适时颁布各产业技术改造指南和技术改造目录,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落后的工艺、技术、装备主动退出市场。
(五)围绕行业、产业“调结构、去产能、补短板、稳增长、增效益” 系统做出年度的、重点工作的设定和实施的部署,组织行业、企业努力实施;及时组织行业、产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总、数据分析和动态分析,公布行业经济运行的走势、趋向、导向,做出预测、预警、预判,提出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组织行业、产业开展行业自律,组织与引导错峰生产,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开展行业内、区域内对标各项先进指标,相互取长补短,组织区域市场环境治理,维护企业共性诉求,稳定产品价格,降本增效。
(六)组织行业、产业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达标和能源消耗达标的规定,从技术更新、调整产品结构、加强管理创新等多方位开展节能减排达标,每年明确并公布当年达标企业的名单并督促实施;全面推进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排放设施的更新提升,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实现企业的清洁生产、美化环境。
(七)推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行业协会要争取各级政府出台扶持与支持企业间兼并重组的政策,主动组织行业大企业兼并中小企业,推进大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相互置换、相互持股,鼓励大企业以有偿的方式兼并或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产业协会对本行业、本产业的兼并重组要做出导向,主动协调企业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企业数量,整体提升行业水平。
(八)主动推进协会自身建设,创造与夯实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必须具有的基本条件,人员能够满足履行协会职责需要且人才结构合理,建成一支能够胜任协会职能需要,具有一定知识面和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团队;建成自律、他律相结合的、有利于队伍素质提高,有利于提升执行力,有利于规范自身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建成有服务功能、有自己优势的、能够具有共性服务、又有专项有偿个性服务的创收平台,能够在经济上自立自足,在引领协调服务方面胜任行为需要并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社团组织。
(九)承担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行业自律方面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有50%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口碑;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认真履行理事的职责和义务,能够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及要求;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理事的选举结果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派出的理事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并由秘书处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有关处分;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按以下程序筹备: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确定换届事项;理事会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召集,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二)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三)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本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提议,或者有50%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 三、五、六、七、八、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有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所在行业情况,工作有创新意识,综合能力强,知识面广,具有独立观察问题与判断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事业心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敢于担当责任,敢于攻克艰难,敢于作为的行业优秀人才;
(四)在现岗位任职以来,业绩良好。本单位经营业绩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良好业绩记录和良好的口碑;
(五)热爱与关心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和道德规范,模范执行行业产业政策与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行业的会议和本会的各种重要活动,履行副会长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六)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在本单位任主要领导职务,秘书长为专职;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为: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为履行部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若干名,若有必要可由会长提名设一名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专职副会长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联系地方协会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各专业协会工作,管理本会分会的工作,联系协调本会副会长单位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组织研究行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科技进步,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五)提出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业和协会工作的议事机构。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吸收扩大相关人员到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2/3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职能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经费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理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